尊严死的起源
2024-11-30 虎思国学网 阅读 267
尊严死,是指预立医疗指示,让患者在生命临终时可以提前做出自己的选择。尊严死是导致自然死的一种手段,即不再做延命医疗措施。自然死可以尊重植物人患者的意愿或观念,停止延命治疗,任由患者死亡。对于一些自我意识丧失而无治愈希望的病人,可由亲属凭他们的生前预嘱向医院、法院等提出停止治疗的要求因而死亡。
这样的死使病人摆脱了凄惨状态,亲属也摆脱了沉重的精神负担,人们认为这样的死是高尚而尊严的,但死亡是否有有无高尚和尊严之分值得商榷,生前预嘱在我国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尊严死的观念涉及到伦理道德、文化传统等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广泛的重视和讨论。
简要介绍
尊严死,是预立医疗指示,可能会导致自然死,即不再做延命医疗措施。可以尊重植物人患者的意愿或观念,停止延命治疗,任由患者死亡。
英文:death with dignity,或passive euthanasia。
对于一些自我意识丧失而无治愈希望的病人,可由亲属凭他们的生前预嘱向医院、法院等提出停止治疗的要求因而死亡。这样的死使病人摆脱了凄惨状态,亲属也摆脱了沉重的精神负担,人们认为这样的死是高尚而尊严的。尊严死的观念涉及到伦理道德、文化传统等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广泛地重视和讨论。
区别之处
尊严死与让病人无痛苦死去的安乐死并不相同,是一种在病人弥留之际,不做过分的治疗,而是用安宁缓和的方式给病人以临终关怀,最大程度地减轻他们的痛苦,让他们自然而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相对“安乐死”一词,“尊严死”使用得更为普遍,它仅指放弃治疗、任由患者自然死亡的“消极安乐死”,而不包括注射药物帮助患者死亡的“积极安乐死”。
从表现形式来看,“尊严死”仅允许医生为绝症患者提供死亡的“手段”,而不允许医生像“安乐死”那样“亲自”加入直接导致病人死亡的过程,否则就会被控犯下杀人罪。
“尊严死”强调病人在经历极度病痛的折磨之前能够保持自己的尊严而“体面”地死去(否则病人死前就可能因病情的进一步恶化而完全丧失自己宝贵的尊严,留给亲人的自然是噩梦般的可怕记忆),从这点来说,“尊严死”似乎比“安乐死”又上了一个档次。
最初起源
美国引起尊严死的争议源于卡伦·柯因兰(Karen Quinlan)事件。一位二十岁的女孩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喝鸡尾酒后昏迷不醒,没有恢复,所以其父母希望医院不再作延命医疗措施,医院和法院都不同意。最后,卡伦的父母作证她生前的如此意思表示,法院方才同意以隐私权的保障为由,将终止医院措施的决定权从医院收归法院。
日本在报道“凯伦案件”时,首次采用为“death with dignity”的译名。
凯伦案件后,美国也孕生了一种观念,认为“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虽使生命的延伸成为可能,但如果只为了短短的延长,而带来令患者陷于人格崩溃般的苦难,则未必可说是蒙受近代医学的恩惠”,因而有人开始主张:“生物学上的死亡可以确定时,与其使患者的人格崩溃或暴露在周遭人们的冷漠眼光之下,不如取下生命维持装置,同意庄严的死去”。因此,在此种历史背景之下,尊严死被定义为罹患不治之症、且属于末期的情况,为免招致患者的人格崩溃,而终止使用生命维持装置。
产生意义
1、尊严死是遵从自然规律、体现生命和谐的主张。通过本人事先签署的“生前预嘱”,在生命末期按照尽量自然的方式,有尊严地离世,不仅是对生命的最大尊重,也能让医务人员和家属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产生心理上的崇高感和强烈的道德伦理要求。
2、这种建立在个人“知情同意权”基础上的死亡方式,是缓和医患矛盾的良药。而对生命本身而言,死亡是所有生命的归宿,在生命尽头选择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以保持尊严,也是一种基本权利。